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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内氡浓度控制标准

发布时间:2024-02-18 11:26:48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房内空气中氡及其子体浓度的控制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公众居住的住房(包括作为住房的地下空间)。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居住性的地面建筑和地下建筑。


2 引用标准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 6763 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限制标准
GB/和16147 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量方法

EJ/T 605 氡及其子体测量规范


3 控制标准
住房内氡及其子体对公众的照射是天然辐射源对公众的附加照射。根据其可控程度,将住房分为已建和新建二类,分别给出相应的氡及其子体浓度的控制标准。
3.1 对已建住房,可考虑采取简单补救行动来控制氡及其子体照射,使住房内的平衡当量氡浓度年平均值不超过200Bq?m-3。

3.2 对新建住房,应在设计和建造时加以控制,使住房内的平衡当量氡浓芳年平均值不超过100Bq?m-3。


4 标准实施
4.1 新建住房的设计和建造以及对已建住房采取简单补救行动时,所选用建筑材料必须符合GB6566、GB6763的要求。
4.2 为控制和降低已建住房内氡及其子体对公众的辐射照射而采取的简单补救行动,包括加强通风、住房内表面喷涂、堵塞墙壁的缝隙等简易而有效的降氡措施,而对住房采用破坏性行动(改建、部分拆除)则是需慎重考虑的补救行动,需用防护最优化来进行指导。

4.3 住房内氡及其子体浓度的测量方法可采用GB/T16147或EJ/T605中规定的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扬乔、王作元。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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